第十六章:產品的銷售和分發

第一節     記錄

經銷商要有確實的經銷商交易記錄(包括經銷商銷售報表,即1000表格)。美安公司的行銷計劃是根據以最終消費者為對象的銷售額,因此,公司禁止大量囤積庫存貨品。

第二節     70%規則

在經銷商可獲取佣金的訂貨中,至少有70%必須是由最終顧客訂購,或是為了最終顧客訂購,而這些最終顧客並未參加美安行銷計劃。

(A) 實施:經理級要負責自己組織內的各經銷商都能確實遵守此項規定。美安公司實施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遵守適用於本公司營運的各種法律規定。這一規則不能代替一般產品退回政策(參見退貨條款)。

(B) 文件:公司可以要求查看每位經銷商的有關文件,以證明該經銷商遵守了此節的規定。

第三節    

經銷商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内開展超連鎖事業,有些美安產品可能會被收稅。經銷商及/或最終顧客必須本人承擔繳稅責任。你可以向所在地區的政府諮詢稅務事宜。

(A) 遵守法律:每位經銷商在其完成美安產品銷售的司法管轄區内,要服從州、省和地方上的稅法及相關法律。

第四節     零售店政策

經銷商不能在零售場所出售美安的產品,但可在以服務業為主的場所推廣美安的產品。

(A) 定義:

(1) 服務業場所:美安對服務業場所的定義是該商店有50%以上的總收入是來自相關的服務項目。例如(但不限於):美容院、人造日光沙龍、脊椎關節推拿師或醫生的診所、汽車服務站、健身房、舞蹈社和洗車中心等。

(2) 零售場所:零售場所的定義是指其總收入有50%以上是賣出「貨架」上的或顧客可直接選購的貨品,零售場所可從私人的小店到中、大型的連鎖店。例如(但不限於):健康食品店、汽車零件行、雜貨店、五金行、藥行和藥局等。

(B) 銷貨:美安的產品或服務項目可以在任何服務業場所的櫃臺或貨架上推廣銷售,但零售場所不能出賣或儲存任何美安的產品

(C) 產品介紹:由美安出的產品資訊(美安出版的資料所列),可介紹給消費者作參考,而且必須應顧客要求隨時供應。

(D) 經銷商的證件:經銷商要向該服務業場所提供正確資料,包括:名字、地址、電話,放在美安的每一份產品上,以便顧客有任何疑問時,可以由經銷商解答或提供更進一步的資料。

(E) 向零售場所售貨:美安的經銷商不可把貨放在零售場所零賣,也不能賣給其他推銷員或第三者把貨再拿去賣給零售場所。只有公司核淮的產品資料才可放在零售場所。

     沒有地區限制

美安的經銷商不得宣稱劃分賣貨、發展組織的區域。美安鼓勵所有經銷商可在當地自由擴展業務和商業組織,同時可在合法的境內找時機推廣業務。

第六節     產品責任

(A) 庫存:通過美安公司銷售的產品,必須依照產品資訊標簽(如果有)所註明的方式來存放。

(B) 包裝:美安公司不允許以任何方式來重新包裝美安公司的產品。依據聯邦和州的標簽法,這種行為是絕對禁止的。美安公司非常謹慎地服從並執行這些相關法令。

(C) 產品責任保險:為了防止產品萬一發生問題而導致訴訟或索賠,美安公司持有產品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