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廣告與宣傳活動

美安公司認為廣告與宣傳活動的使用,是獨立經銷商建立營業網的必要工具。然而,為了維護一個有效而且公平競爭的市場,嚴格的管理規章是必要的。這些規章是屬於美安公司和其經銷商之間簽訂合約的一部分。

少數不遵守廣告管理規章行事的經銷商,將會嚴重影響到其他獨立經銷商的權益。對任何不遵守本章所列的政策、程序、規則和管理辦法之經銷商,美安公司將取消其經銷商資格,而且他們將損失來自美安公司的任何未來收入。任何經銷商若被發現故意違反這些規定,特別是影響到美安公司與聯邦政府、州、省和地方監管部門所建立的良好關係和信譽,美安公司將終止其經銷商的合約,並且通知有關單位來處分。除此之外,對任何違反公司廣告政策、程序、規則和管理辦法的經銷商,美安公司將會採取法律行動。

第一節     宣傳廣告

任何為了吸引大眾消費者喜愛的醒目設計,包括但不限於:訓練教材、廣告傳單、陳列展覽品、公告欄、時事通訊、電子郵件、網站廣告,甚至於個人信件,皆可視之為廣告的形式。

(A) 被認可的廣告文字:只有美安公司正式的文字(即由美安公司提供的文字),才可用於代表美安在家經營的事業和美安公司管理業績紅利計劃。未經公司書面同意,公司正式文字不得複製、複印或翻版。

(B) 被認可的宣傳廣告題材:只有公司核准的或授權的材料,例如超連鎖管理系統所提供的材料,可用於各種廣告媒介上。獨立經銷商只能用美安公司批准發表的材料去介紹收入和產品。使用未經公司核准的材料去介紹收入和產品,將會受到公司的紀律處分。即使沒有提到美安公司的名字,未經批准的材料也不能用來介紹宣傳收入和產品。歐盟國家經銷商在宣揚收入時,必須附加如下警示:

(1) 商業計劃的推展人和參與人誘勸任何人藉助拉人加入計劃來賺錢,均屬違法行爲。

(2) 請勿相信「可以輕易賺大錢」的誤導。

(C) 公司專有題材/知識產權的使用:任何人或實體未經美安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美安公司名稱、圖標、商標、商業名稱或具有版權之材料印刷於非美安公司或其授權代理者的印刷廣告中。

(D) 授權使用公司名稱:經銷商除了以下列方式外,不得使用公司名稱於任何非美安公司的產品項目;認可的方式:

   「名字」

  獨立經銷商

    美安公司

         或

    「名字」

獨立超連鎖店主

     美安公司

第二節     媒體

未經美安公司書面同意,經銷商不得使用廣播電台、電視及網際網路廣告和公共場所來宣傳美安公司、管理業績紅利計劃或在家經營的事業機會。

第三節     視聽教材

未經美安公司書面同意,經銷商不得製作銷售任何公司舉辦的會議/訓練活動或演講之音像資料;也不能複製公司的視聽教材給個人使用或銷售給他人。

第四節     電話

經銷商於接聽電話時不得使用「這裡是美安公司」字句,或者任何方式足以誤導打電話者以為他們是打給美安公司的辦公室。

(A) 答錄機服務:假如經銷商的答錄服務或答錄機錄音信息中提及美安公司,必須明確指出他們乃是獨立經銷商的地位。

(B) 電話簿列名:經銷商可以在地區電話簿上列名,但只能以下列兩種方式列名:             

        「名字」

 美安公司獨立經銷商

 「住址和電話號碼」

              或

  美安公司獨立經銷商

          「名字」

  「住址和電話號碼」

(C) 電話促銷:經銷商不得使用錄音電話促銷方式,來銷售美安公司產品或是尋求新的經銷商。這些活動型態在許多州或地方管轄區是有條文規定或限制的,而且是絕對被公司禁止的。

(D) 電話徵求:如果經銷商使用電話尋求顧客,必須自我介紹為美安公司的獨立經銷商,並且不得進行與其獨立經銷商身分不符的任何介紹說明。另外,經銷商必須瞭解並執行聯邦和州的有關禁止和限制不請自來電話行為的規定,包括聯邦和州的「請勿撥打名單」。

第五節     文具和名片

任何印刷的題材包含文具和名片,都必須使用高品質材料、專業化的製作,而且必須適當標明獨立經銷商的地位。不得使用美安公司圖標於個人商用信箋、時事通訊、宣傳廣告、電子卡片或通訊上,除非明確標示其獨立經銷商的地位。

第六節     郵遞促銷

美安公司和任何直銷、網狀行銷或者多層行銷公司都沒有任何關係。經銷商不得將非本公司產品之促銷題材與美安產品之促銷題材放在同一信封或包裹裡一起郵寄。

第七節     展覽會及商品交易會

美安經銷商可展示宣傳或提供產品於交易會上,但必須展現專業化的規範。在同一攤位內同時提供非美安公司的產品和服務是絕對被禁止的,違反者將可能會被取消經銷商資格。

第八節     廣告與宣傳資料審核過程

假如經銷商對廣告、宣傳或促銷活動有新的構想,他們應該將書面申請提交至

ad-request@marketamerica.com請求核准,此申請應包含下列資訊:

(A) 供審核用的建議項目的最終樣本。此樣本應能準確表現經銷商想要達到的出版效果。

(B) 有關該項目用途的詳盡資訊。例如,經銷商要在當地報紙上刊登廣告,此申請内就要註明報紙的名稱及刊登廣告的日期。

(C) 其他相關背景資訊。

公司收到申請後,會依照收到時間的先後順序,逐一予以審核。審核過程需要7至10個工作日。

第九節     廣告與宣傳執行政策

經理級經銷商在經理級同意書上簽字保證執行同意書中的條款及規定,以便繼續領取管理業績紅利計劃中的佣金。 

(A) 責任:經理級應監督和執行這些政策,並且將任何違規事項告知公司。若不能在組織內執行這些政策,會導致佣金被扣留直到違規事項解決。

(B) 違規:經銷商在得到美安公司的書面核准之前,不得複印或使用複印的宣傳資料,或製作自己的宣傳廣告,違規者將會受到處罰。公司有權決定採取的處罰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警告、銷毀未經核准的宣傳資料、團體業績點數歸零,以及取消其銷商資格。

第十節     其他市面上的宣傳/建立事業資料

只有經美安公司核准的資料,才可作為美安公司活動之用,被核准的資料清單可從超連鎖網站得到。

(A) 販賣市面上的教材:經銷商不能將販賣輔助銷售教材資料,作為其美安事業一部分。然而他們可以根據個人的喜好,建議他們到別的地方購買公司沒有提供的資訊教材(例如:建議經銷商到書店購買能幫助個人成功的書籍)。即使沒有銷售利潤,經銷商也不得直接販賣清單中被核准的輔助銷售教材資料。

(B) 購買市面上的教材:經銷商只能購買列在被公司核准清單中的輔助銷售教材和建立事業的資料。

(C) 新教材之核准:假如經銷商認為某些市面上的資訊教材有助於其他經銷商,他們可以書面請求上線諮詢評議會成員對該資訊教材做評估。

(1) 假如該諮詢評議會成員認為此教材具有推廣價值,他/她可將該教材提交美安的顧問委員會予以審核並列入考慮。

(2) 假如通過顧問委員會核准,此一般教材,將會被增列於經核准的資訊教材清單中。